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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与卡爸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爸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从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傅某与被告卡爸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爸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婧、卡爸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林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其与卡爸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卡爸爸公司返还辅导学习金5,000元及支付工资差额28,481.50元。事实和理由:傅某于2018年3月6日与卡爸爸公司签订名为劳务合同但实为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双方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期限为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傅某的工作岗位为儿童店辅导老师;傅某为卡爸爸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受卡爸爸公司管理;卡爸爸公司每月22日左右以货币形式发放薪资,但实际仅支付薪资的80%,剩余20%由卡爸爸公司扣除作为公司员工福利金,直至扣满35,000元;傅某入职时需缴纳5,000元作为辅导学习金,如在合同期限内离职,则不予退还公司员工福利金及辅导学习金。2018年3月7日,傅某入职当天向卡爸爸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从建转账5,000元。2019年6月1日,傅某提出辞职。卡爸爸公司共扣除傅某在职期间的薪资28,481.50元。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卡爸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亦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应当返还辅导学习金及扣罚的员工福利金即工资差额。
  卡爸爸公司辩称,不同意傅某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是经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傅某违反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不但无权要求返还学习辅导及培训资料费用,反而应当支付卡爸爸公司剩余的学习辅导及培训资料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卡爸爸公司系以从事儿童摄影机构营销培训活动为主的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自主研发了一套具有独特性能的儿童摄影机构营销培训知识体系,包括相关培训课程资料、图片、文字及PPT等,具有良好的市场评价和商业价值。为了推广此项培训活动,卡爸爸公司募集合作人员通过学习和掌握卡爸爸公司研发的上述儿童摄影机构营销培训知识体系后,合作对儿童摄影机构进行营销培训活动,所收取的培训费用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2018年3月,卡爸爸公司和傅某经协商一致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卡爸爸公司将上述儿童摄影机构营销培训知识体系传授和提供给傅某,傅某向卡爸爸公司支付40,000元学习和资料费用(先期支付5,000元,剩余35,000元用每月合作分成的20%抵扣),3年合作期满后如果傅某能按月履行遵守协议,卡爸爸公司则在合作期满后第90天一次性给付傅某40,000元作为奖励,如果傅某违约单方解约或终止合作协议,不但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学习费用,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达成后,傅某向卡爸爸公司支付了先期学习费用5,000元,卡爸爸公司按月将儿童摄影机构营销培训的知识体系及相关培训课程资料、图片、文字和PPT传授和提供给傅某,双方开始合作开展培训活动,每次活动所取得的培训费用收入也按约定分成比例和时间由双方进行分成,其中傅某分成部分除扣除20%学习费用后全额支付给了傅某。但双方合作至2019年5月初,傅某却不再参加卡爸爸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而后又私自利用其所掌握的儿童摄影机构营销培训知识体系开展同类培训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也由傅某独占,至今未向卡爸爸公司进行业务分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卡爸爸公司未曾为傅某办理过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卡爸爸公司与傅某在2019年3月16日签订培训讲师合作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在平等,尊重,互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合作开展培训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事宜:甲方邀请乙方担任甲方培训讲师。为甲方客户提供内训;培训地点与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指定,乙方参加培训的食宿费用由甲方客户承担。二,合作期限: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期限叁年。培训在此期间不定期举行。三,费用结算:甲方根据乙方的培训能力和乙方以往的工作经验,及给客户内训后的反馈效果,与乙方协商沟通分成比例,乙方分成比例须参考甲方市场分配机制,次月22日甲方与乙方结算分成费用。四,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为培训的举办方,负责业务的经营,包括对市场的分析,培训内容的制定。2,甲方提前将培训客户的联系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告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进行培训准备。如乙方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如造成甲方培训不能按期举行的,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甲方支出费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签订合同起,乙方需参加甲方的课程学习(知识体系),甲方需提供培训的资料,图片、文字、PPT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40000学习费用。4,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前,支付5000元人民币作为初期学习费用,学习费用尾款从乙方每月分成中支付给甲方,金额为乙方总分成的50%。五,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为培训服务的提供方……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按时授课,或没有达到客户的培训效果,给顾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不发放乙方分成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为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傅某于2018年3月7日支付卡爸爸公司5,000元。卡爸爸公司处员工通过微信或电话告知傅某去哪家客户处培训,傅某去客户处培训的差旅费用由客户支付。卡爸爸公司按照客户支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支付傅某培训报酬,实际已支付报酬114,837元,不包括已扣除的培训报酬28,709.25元。
  2019年6月18日,傅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裁决,对傅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傅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傅某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记载合同双方为甲方卡爸爸公司及乙方傅某,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6日,合同内容为:“……一致同意签订以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儿童店辅导老师岗位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天上下班时间视季节变化将做适当调整。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底薪加提成的方案,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固定底薪\津贴\元,全勤奖\,提成方案按公司机制发放。(公司包住不包吃)2.每月22日之间发上月薪资,乙方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晋升,调薪的权利。加入公司老师需交5000元人民币作为辅导学习金,工作期间在按每个月实发薪资80%发到个人账号,20%作为公司员工福利金,扣满35000元员工福利金为止不在扣。3年合同期满如要离开公司学习金及所有已交员工福利金甲方一次性诚信奖励给乙方。合同期满如需要再次与公司可续签合同,学习金和员工福利金将继续预留在公司作为员工福利金。如合同有效期内离职甲方不再退还乙方所交学习金及员工福利金,并作为公司补偿金(法律责任)……”傅某表示卡爸爸公司没有将劳务合同原件交给其。卡爸爸公司对该劳务合同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卡爸爸公司表示双方曾在2018年签订过内容与合作协议一致的劳务协议,双方也是按约履行。后来因为觉得劳务一词不太准确,故在2019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原来的劳务协议就作废销毁了。傅某无需坐班,没有培训项目时是自由的。傅某做到2019年4月30日,之后卡爸爸公司安排培训,傅某说有事再也没有去过。2019年6月1日,傅某和卡爸爸公司处的戚某某表示不做了。法定代表人赵从建在法院向其出示傅某提供的劳务合同复印件时因为没有仔细看,只记得签过劳务协议,所以说双方签过该劳务合同。
  傅某表示如果没有客户要培训,其就在家或在公司待命,不需要每天去公司。其实际工作到2019年4月30日,之后请事假,2019年6月1日提出辞职。其每月工资按照客户支付的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其签培训讲师合作协议的时候没有看过任何条款,当时卡爸爸公司要求其马上签字。该合作协议是倒签的,是卡爸爸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才与傅某签订合作协议的。其在离职前没有对卡爸爸公司每月扣除20%工资提出异议,因为其不知道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扣的,离职期间才听说别的老师有主张相同的费用得到支持。
  另查明,傅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向卡爸爸公司送达了诉状副本、证据、传票等诉讼材料,但卡爸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遂于2019年11月22日至卡爸爸公司的办公地上海市漕宝路XXX号D座2606室找到法定代表人赵从建,赵从建表示因为已经仲裁过了,所以没去开庭,卡爸爸公司与傅某是合作关系。本院向赵从建出示傅某证据中的劳务合同复印件,赵从建表示原来签过,但已经作废,过了不到一年又重新签了合作协议。后本院重新安排开庭,卡爸爸公司到庭答辩。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培训讲师合作协议、劳务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培训合作老师分成规则、分成明细、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傅某向本院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卡爸爸公司对该劳务合同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供培训讲师合作协议以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对此,2019年11月22日卡爸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从建在本院向其出示傅某提交的劳务合同复印件时明确表示签订过该合同。现卡爸爸公司表示赵从建当时没有仔细看,只记得签过劳务协议,所以表示签过劳务合同,但本院在此之前已将傅某的证据送达给卡爸爸公司,卡爸爸公司应当知晓傅某证据中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且卡爸爸公司未提供其所称的劳务协议以供核对,故本院对卡爸爸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确认傅某所提供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因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傅某实际为卡爸爸公司提供劳动,卡爸爸公司向傅某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在2018年3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在2019年3月16日签订了培训讲师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培训业务建立合作关系,就培训费用按比例分成,并就傅某应支付的学习费用及支付方式做了约定。虽然该合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期限为2018年3月7日,但这不能改变双方在协议签订前系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傅某要求确认双方在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培训讲师合作协议后,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应当以该合作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故傅某要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3月16日至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培训讲师合作协议中就傅某入职时交给卡爸爸公司的5,000元辅导学习金及按月扣除的员工福利金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约定,该费用已转化为傅某应向卡爸爸公司支付的学习费用。因此,傅某要求卡爸爸公司返还辅导学习金5,000元及支付工资差额28,481.5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傅某与卡爸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傅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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