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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上海懋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懋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英。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上海懋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傅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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