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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晨光、陈某某等与枝江市滨江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滨江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48号。

原告傅晨光、陈某某与被告枝江市滨江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傅晨光、陈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晨光、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晨光、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傅晨光、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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