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滨江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48号。
原告傅晨光、陈某某与被告枝江市滨江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傅晨光、陈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晨光、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晨光、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傅晨光、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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