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傅某某,系原告卞某某之夫。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卞某某、卞某某与被告傅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殷 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