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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卞某某与傅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傅某某,系原告卞某某之夫。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卞某某、卞某某与被告傅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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