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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陈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张顺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申请人傅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桂兰、张顺水的银行存款16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傅宾以其所有的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宣化区吕祖庙街28号院1号楼3-501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故对担保人傅宾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傅宾所有的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宣化区吕祖庙街28号院1号楼3-501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东

书记员: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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