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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盛某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贤(系盛某均之姨姐),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盛某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蔡重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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