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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姗姗,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王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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