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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民委员会、张发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
代表人朱相文,村委会主任。
被告张发明。
委托代理人靳元霞,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民委员会、张发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谢 靓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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