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傅坤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傅坤龙与被告韩某某(反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被告韩某某于2017年5月2日提起反诉。2017年5月9日,本诉原告傅坤龙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傅坤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傅坤龙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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