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
余鹏琪(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鹏琪,系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人民币792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人民币792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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