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诚和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金锋
孙卓
崔玉才
原告高碑店市诚和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西大街建国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孟德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金锋、孙卓。
第三人崔玉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诚和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崔玉才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诚和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诚和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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