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军,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清水村1组10-73。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朝彬,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砚瓦村4组77号。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马梅玉,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大宁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军、何朝彬与被告廖建林、第三人马梅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126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梅玉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8)沪0106民初12653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刘军、何朝彬以马梅玉已将廖建林欠付申请人的欠款全部付清,实际履行了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法院判决结案,现申请人陈述马梅玉已实际代廖建林履行了全部债务,故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梅玉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