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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上海洪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蔡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施凯(系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洪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上海洪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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