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振龙,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亚伟,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颐和家园17幢101号2层。
负责人钱建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玉辉 人民陪审员 蒋国祥 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
书记员:陈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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