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倪庆,(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港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春华、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11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已减半),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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