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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