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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马某某、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马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马某1、孙某某、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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