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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沈雯燕、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雯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沈雯燕、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6,4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邱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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