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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张某某、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佳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唐某某、张佳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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