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李 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