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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某某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
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倪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锐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冰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俊国,被告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小立、蒋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向唐山市古冶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75元,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偿金39375元,即本次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回原告倪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向唐山市古冶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75元,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偿金39375元,即本次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回原告倪某某。

审判长:李冰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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