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家。
被告:陈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陈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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