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倪某诉被告陶某某、被告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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