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荣,男。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杨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杨贵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杨某、杨桂林、杨贵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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