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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沈某某、杨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荣,男。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杨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杨贵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杨某、杨桂林、杨贵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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