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倪某某与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某某
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齐金涛(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金涛,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交通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联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5)黄民初字第433号、(2015)黄民初字第434号案件的诉讼基础均为2011年7月13日的六方《合作协议书》,原告分开起诉是为了规避级别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本案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郭文阁
审判员:吕旭礼
审判员:李庆红

书记员:髙宪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