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
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齐金涛(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金涛,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交通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联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5)黄民初字第433号、(2015)黄民初字第434号案件的诉讼基础均为2011年7月13日的六方《合作协议书》,原告分开起诉是为了规避级别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本案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郭文阁
审判员:吕旭礼
审判员:李庆红
书记员:髙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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