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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上海福乐康养某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乐康养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维盛,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维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周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瑞昌市。
  被告:上海福林社区养某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弄XXX-XXX号XXX区12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福乐康养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上海福乐康养某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梁维盛、周杰、上海福林社区养某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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