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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倪某与倪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黄孔婕,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倪某、倪某与被申请人倪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倪某名下上海农商银行丰乐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为保全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某、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倪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倪某、倪某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张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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