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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黑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大虎山镇。
委托代理人李素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大虎山镇。
委托代理人李宏玲,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公安局,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光,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廖海岩,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上诉人倪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行初2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行初27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倪某某。

审判长  张小凡 审判员  韩晓武 审判员  陈 晨

书记员:李科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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