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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倪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某某
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倪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倪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倪某某,农民。
上诉人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连上、被上诉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崔清海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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