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队长,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系倪永平妻子),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哈尔滨市动力区商业委员会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由牡丹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推荐。
被告:牡丹江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永平与被告牡丹江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不存在实质性争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永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倪永平负担。
审判长 孙淑红
审判员 吴钝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 邢美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