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倪某某与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周寅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某区。
  法定代表人:时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系同一单位推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周寅飞、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2月25日,原告倪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周寅飞、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周寅飞、上海宝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