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奚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奚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奚某1、奚某2、奚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仲禧,被告奚某1、奚某2、奚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自2019年8月20日起,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500元;2、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告的医药费除报销外,由被告每人各承担三分之一。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含辛茹苦将三被告抚养长大成人,成家立业。现原告患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经常看望照顾。然而被告奚某3对原告置之不理,更不要说照顾了,无奈原告涉讼。
被告奚某1、奚某2均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奚某3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生活费太高,被告奚某3无法接受。原告自己有存款,应该先拿出来用掉。被告自己患XXX疾病、收入有限且还有个女儿需要抚养,故只同意每月付给原告100元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某某与丈夫(于2019年2月去世)共生育三个子女,即被告奚某1、奚某2、奚某3,并将三名被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倪某某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除养老金和土地流转金外无其他收入。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三被告均由原告抚养长大至成年,现原告年老体弱,无力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作为子女理应赡养原告。原告要求三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以及除报销外医药费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奚某3辩称自己无力负担每月500元赡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奚某3提出原告自己有存款,应当先用掉再由被告负担赡养费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起,被告奚某1、奚某2、奚某3每人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500元;
二、自2019年11月起,原告的医药费除报销外,由被告奚某1、奚某2、奚某3每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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