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陆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2,男,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2,男,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XXX号,系被告陆某3父亲。
第三人: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薛世才,总经理。
原告倪某某、陆1与被告陆某2、第三人上海奉安拆迁置业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