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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馗,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1号楼105、205商铺#。
负责人:刘树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江红春
审判员 夏翠霞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 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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