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上海泓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倪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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