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天平,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樊文景。
被告: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锦坤陶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锦坤古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樊文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樊文景、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樊文景、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樊文景、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范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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