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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尚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闵振华

书记员: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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