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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某某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宋志伟
曹某某
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志伟,男,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某某与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诉称,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住宅楼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承建甲方发包的位于交河镇小王庄鑫馨家园小区北侧的王庄住宅楼,工程造价为每平米870元,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面积计算及违约责任承担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94197.28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预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曹某某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有异议。
2、付款条件不成就,工程并未验收,且有质量问题,面积与图纸不符。
3.合同中约定,原告方承包的范围包括采暖工程,其承包的7号楼1、2单元在采暖中出现质量问题,室温仅12度左右,其他单元达到了要求,因此,应由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使采暖工程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总结以上,应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对原被告签订的住宅楼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双方均无异议。
原告已经按协议完成了相关工程,且该住宅楼实际已经入住,工程没有验收,不影响工程款的给付。
关于地基增加的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协议中没有约定,且被告不认可金额及增加费用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采暖工程被告所称的质量问题,室内温度不达标,有多方因素,故该质量问题应另案处理。
关于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变更,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对所欠工程款,被告没有提出其他反驳意见,原告主张数额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工程其他方面尚存在争议,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Article|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给付原告倪某某工程款167634.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原被告签订的住宅楼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双方均无异议。
原告已经按协议完成了相关工程,且该住宅楼实际已经入住,工程没有验收,不影响工程款的给付。
关于地基增加的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协议中没有约定,且被告不认可金额及增加费用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采暖工程被告所称的质量问题,室内温度不达标,有多方因素,故该质量问题应另案处理。
关于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变更,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对所欠工程款,被告没有提出其他反驳意见,原告主张数额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工程其他方面尚存在争议,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Article|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给付原告倪某某工程款167634.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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