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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忠溪(系被告张某某表叔),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范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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