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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张玉娟、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素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娟.被告:张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胜辉,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依法返还不当得利14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6日倪某某在转账时,误将143000元转进了被告张玉娟的账户。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返还143000元,被告以款项已经用于了家庭经营,无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玉娟的丈夫,由于不当得利的款项用于了二被告共同家庭经营,二被告应负连带返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玉娟、张某某辩称,1、本案不是不当得利,原告给被告打款143000元是原告租赁被告土地的租赁费,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2、原告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原告捏造事实,诬陷被告,给被告的精神和名誉造成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证人出庭的相关费用,以及聘请律师账户被冻结的损失,还有名誉损失等共计20万元;3、请求法庭依法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6日,原告租赁二被告的土地,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费为143000元,租赁协议在原告手中,原告将租赁费143000元转到被告张玉娟的银行账户上。上述过程证人李某、吴某均在场。以上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中国农业银行智付通交易回单、证人李某、吴某出庭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张玉娟、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素芳、被告张玉娟、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土地租赁关系,原告给二被告转的143000元是土地租赁费,不是原告所说的错误转账不当得利,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保全费941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增亮

书记员:解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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