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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平与翁某某、田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葛更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建平与被告翁某某、被告田某、被告葛更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倪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倪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倪建平撤诉。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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