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玲玲。
原告:陈洋。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红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陈某某、陈玲玲、陈洋与被告吴某某、田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倪某某、陈某某、陈玲玲、陈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陈某某、陈玲玲、陈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倪某某、陈某某、陈玲玲、陈洋负担。
审判员 朱金池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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