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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黄琴,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纯阳村海星1412号,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曹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王某平、曹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倪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沙卫国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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