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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配清,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崔世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正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胡某、崔世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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