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倪某某与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