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