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倪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辰
书记员: 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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