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周松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追来,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纪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投资人:李长富。
原告倪某诉被告周某、周松毅、上海纪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罗海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