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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上海纪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周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周松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追来,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纪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投资人:李长富。
  原告倪某诉被告周某、周松毅、上海纪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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