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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某某
周敬磊(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倪同林
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
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时培培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大学本科文化,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周敬磊,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同林,系倪某某的父亲。
被告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冯子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培培,该公司员工。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倪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倪某某担负。

审判长:王贞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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