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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倪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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