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倪某某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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